从一则案例分析出口商采用 D/P 托收的风险与启示 摘 要:托收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资金结算方式之一,因此被各国贸易商所普遍接受。托收相比于电汇和信用证,在适用范围与成本方面都具有特有的优势,如果发挥得当,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展开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D/P 托收对出口商有着较大的风险因为它依旧是把商业信用作为基础的结算方式。笔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重点分析当出口商采用 D/P 托收时将会面对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往来当中的利益。关键词:D/P 托收; 出口商风险; 启示;防范;引言在国际贸易中,资金结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电汇、托收、信用证这三种方式仍被国际所普遍接纳,仍然是资金结算的主要形式。如今出口贸易竞争日趋激烈,托收起着汇付、信用证及其他方式所不具有的重要效用,因此采取托收结合其他支付可以提高效益,从而最大程度争取到出口贸易客户。托收虽然1属于商业信用,但比信用证更简易、更容易操作,且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 D/P 托收,其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拥有很高的使用频率因其适用范围广,具有明显优势。 许多企业在签署订单时往往忽略了出口贸易风险因素,识别风险的能力薄弱,甚至为了尽快促成交易有时会降低支付门槛,是以出现了由风险引发的坏账问题。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应整合国外种种宏观微观经济元素和政治因素,选择高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深刻探讨出口贸易中的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是以,有必要通过案例进一步剖析当出口商采用 D/P 托收时将会面对的风险问题及如何规避防范。 一、案情简介二零一五年二月份,中国杭州外贸 A 公司与巴西 B 公司签定了丝绸销售合同,以 D/P 60 DAYS 的托收方式进行结算,FOB 价格分两批发往巴西 B 公司指定的巴西港口, 总出口价为 500,000 万美元。三月二十五日,A 公司开始根据 B 公司的要求分两批次发货,随后委托我国甲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四月六日代收行巴西的乙银行复电称已经收到单据,甲银行根据乙银行发电的时间推测出第一笔货款的付款日为六月五日,但是到期后款项未达。甲银行当即致电2催收账款,乙银行却表示 B 公司尚未批示其付款。到了六月十日,乙银行复电称 B 公司已经对汇票做出了承兑,到期日是八月九日,而于到期日甲银行仍未收到货款,于是致电乙银行催收货款。八月十二日乙银行回电表示 B 公司准备赎单,请求 A 公司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