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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现状及解决措失 行政管理专业

城管行政执法现状及解决措失  行政管理专业_第1页
城管行政执法现状及解决措失  行政管理专业_第2页
城管行政执法现状及解决措失  行政管理专业_第3页
城管行政执法现状及解决措失内容提要为了解决城市执法主体分散、行政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责任不清等问题,国务院发布国发[1996]13 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决定从 1997 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城管制度在我国遂应运而生。自城管诞生以来,政府对其评价往往甚高,认为它对于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与之相反,在基层群众之间,对于城管的评价却往往是负面的。伴随着我国加入 WTO 后,政府职能转型,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化接轨,城管如何在管理好城市,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赢得奖杯和群众口碑,贯彻依法治国、文明执法、服务管理成为了时下讨论最多的问题。关键词:城管现状 职能 监督一、城管执法的概述(一)城管执法的概念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简言之,“就是在不修改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范围主要包括: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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