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沿线国家海洋合作开发机制对中国南海的启示[摘要]海洋是国家经济高品质高水平发展的关键领域,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支撑点。对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亟须我们创造新的合作体制,迅速适应国际大环境的新变化和形势。本文以北海沿线国家海洋合作开发机制为参考,系统分析了北海沿线国家在合作开发海洋资源的过程中的实践、建立的机构以及相应的立法和法律,同时结合南海实际情况,系统的分析出南海要进行海洋合作开发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构建高层次、内容丰富、运行合理、符合国情的法律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协调与管理机构,完善对外合作机制对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意义。[关键词]海洋合作开发;争端解决;中国南海;海洋开发机制一、各国海洋合作开发机制的现状海洋是国家经济高品质高水平发展的关键领域,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支撑点。目前,国际海上合作开发是各国应对跨境地区或争议地区资源开发问题的主要选择。例如,为了开发北海油田,英国和挪威两国先是达成了划定北海大陆架的协议,后来又达成了海洋合作开发协议。这些法规,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开发的主要手段,也是处理各项争议事务的法律依据。[1]除此之外,冰岛与挪威在 1981 年正式签署了划定扬马延岛边界线的协定,这代表冰岛与挪威签署了能源开发协定,并且,双方还确定了合作发展的领域。塞内加尔和几内亚比绍也在 1993 年签署了一项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协定。[2]同时,在 1949 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地中海渔业一般委员会的协议》负责管理地中海的资源。1976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又召开了全权代表会议,目的是防止地中海污染,该会议通过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的公约》①和关于控制石油和有害物质的污染以及预防废物倾倒造成的污染的两个议定书;在这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又通过了五个议定书。这些颁布的公约和协议为地中海国家开展环境保护与海洋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东盟地区,东盟国家通过东盟地区论坛②(ARF)积极讨论海洋合作开发问题,该论坛是东盟领导下亚太地区第一个正式合作机制,海上合作是论坛讨论内容十分重要的一部分。[3]例如,1、2010 年 7 月,第一届东盟海事论坛会议③(AMF)在印尼召开;2、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④(EAMF)在 2012 年召开,在此次会议上,美国提出将东盟海事论坛扩大化、制度化的倡议,使其不只局限于东盟领域内;3、2005 年,中国—东盟海事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