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制度,已经经过了数千年的历史变迁,而成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认可。但是,不当得利制度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起源于罗马法。而在罗马法中,它对不当得利的调整是通过个别诉讼格式进行的,并未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之后,随着德国、英美等各国立法的不断发展,不当得利逐渐发展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所涉范围及其广泛,而各国立法不尽相同,理论界也存在着多种学说,这种情形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有关不当得利使用的不恰当性,因此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和理论界所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就主要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这几个方面出发来论述不当得利制度,并且在文章最后一个章节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展望。1. 不当得利制度的概述11.1 不当得利的概念有关不当得利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但各国存在的观点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 179 条规定:“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者,应当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1通说认为,不当得利一般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收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所经常发生的事,它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实质上,不当得利是指财产损益发生了变动,一方当事人受损,而另一方受益,并且,这种损益的变动时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1.2 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平交易,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从而维护公平与正义。不当得利的事实也是引起1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 179 条。2债的原因之一。但是,不当得利这一法律事实的性质是属于行为还是事实呢?对此,学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不当得利主要是由人的行为引起的,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引起的不正当行为,所以不当得利应该属于行为。然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引起不当得利的原因有很多,并不仅仅局限于人的行为,也有因事件引起的不当得利。我国大多学者认为,不当得利应该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志。不当得利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不是行为,它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至于造成这一事件的具体原因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