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市现代物流业的进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24〕17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进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统筹考虑年度财政收入情况后,在当年市本级产业进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我市六大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第三方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承接全球 500 强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物流服务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进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物流服务是指以多种方式为大型商业客户提供采购、销售和储运等多环节、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业务。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重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实行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二章补助和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支持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注册资金在 600 万元与以上; (三)具有先进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理念和合理的运营方案,实际已投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四)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第九条专项资金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 50%,原则上以 600 万元为限。确需超出限额补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物流管理项目和物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在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且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50 万元。 第十二条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以 100 万元为限。对物流服务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每户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