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2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2第四章系统组成 3第五章运行管理 3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5第八章运行考核与奖惩 7第九章附则 8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0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3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 38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 4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与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长期稳定运行,与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HJ/T193-2024)以与《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HJ 653-202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HJ 654-2024)等相关技术规编制。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与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 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第六条 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第八条 环境质量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