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镇财规〔2024〕7 号关于印发《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了《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 专项 资金 办法 通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进展,根据省财政厅、环保厅印发的《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规〔2024〕20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86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中市级可用收入组成(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加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组织资金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跟踪监督资金支出活动,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辖区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申报项目的预审、下拨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与市环境保护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性和激励性,调动辖区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使用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围包括:(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与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与生态修复项目。(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与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汽回收项目等。(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治理实施升级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