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和行为失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人秘股、财务股、食品保化股、药品器械股、食品药品稽查队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单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第四条 行政问责主体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第五条 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单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仔细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二)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四)不履行或不仔细履行职责,致使县委、县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五)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失畅的。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二)重大决策、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听取意见的;(四)在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产权交易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