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资金的财税处理思索 企业管理的中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但在给全国各地企业的财务人员授课或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甚至到了违法乱纪的程度。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们对其中的三种特别资金——抽逃的注册资金、贷转借的资金和无偿占用的资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1 现象和原因分析。在面对财务人员咨询的现场时,每次都会有几个“抽逃注册资金”及其如何解决的提问。这说明,抽逃注册资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私下认为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资人“力不能及”的条件下,“没有条件制造条件”地借款注册公司,注册完毕即把注册资金转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澜,开展“垫付注册资金”注册公司的优惠服务,注册完毕也随即把垫付的注册资金抽走,使新注册的公司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 2 行为和政策分析。抽逃注册资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整数转走”——比如注册资金 200 万元,公司注册完毕后就一笔划走200 万元,账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其转走的名目大致有三:一是借款,但是这借款挂账多年不见归还,且没有利息收入。二是采购东西,但采购东西要有存货对应,企业账面很难找到对应的存货。三是投资,可这投资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更无论收益。总之,这些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可谓漏洞百出,在账面上很难“自圆其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 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01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1 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最低处罚不低于10000 元。 2 刑事责任。依据最高检、公安部 2001 年 4 月 18 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