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工时审批制度[五篇模版] XX 县区特别工时制度审批须知 人劳社保局劳力科办事须知一 特别工时制度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别,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特别工时制度的申请报告。 2、《XX 县区企(事)业单位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的决议(附与会人员签名)。 4、企业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名册内容必备项目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分列。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实行特别工时工作制的公示材料和公示意见反馈材料。 7、上期企业执行特别工时制度的工作情况总结(首次审批企业不需提供)。 (二)材料审核 (三)实地核查 (四)申请批复 重点提醒:首次申请企业需先与劳力科联系,以上提供的材料均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会决议加盖工会公章),联系电话:702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