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 23 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8 月 3 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4 年 12 月 12 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九号 《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与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与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