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 第二节 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与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围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根据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