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用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法律规范防爆电气的检查、检修、维护行为,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GB3836-93 标准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中的矿用电气设备包括井下用各类电气设备、照明、通信、监测和信号装置、仪器、仪表、矿用电缆等。第三条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防爆电气设备。第四条 凡已接装的防爆型电器,失去防爆性能的,称为失爆,凡电源侧未拆除电缆的设备发生失爆的,均视为失爆。第五条 凡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要求根据防爆管理使用的场所使用的,都必须根据防爆要求进行检查。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所用的紧固件,必须使用合格的标准件。第二章 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第七条 在检查中凡有下列情况或不符合相关条款内容之一者即为失爆:一、外壳:1、外壳出现变形,歪扭、裂纹、开焊,或凹凸超过 10mm 的。2、外壳厚度低于原设计厚度 87%以下的。二、隔爆面:1、静止式、转盖式、插盖式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低于▽5(新标准6.3)的,操纵杆、电机轴隔爆面低于▽6(新标准 3.2)的。2、静止部分的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的结合面、转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直径差)W,隔爆结合面最小有效长度 L,隔爆结合面边缘至螺栓通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达不到表 1 规定者。表 1接 合 面型 式L(mm)L1(mm)W(mm)外壳容积 V(l)V≤0.1V>0.1平面、止口或圆结构6.06.00.30—12.58.00.400.4025.09.00.500.5040.015.0—0.60带有滚动 轴 承 的 圆筒结构6.0—0.400.4012.5—0.500.5025.0—0.600.6040.0——0.803、快动式门或盖(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结合面的有效长度小于25mm,或间隙大于 0.5mm 4、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不符合表 2 的规定者。表 2操纵杆直径(mm)隔爆接合面长度(mm)d≤6L≥66<d≤25L≥dd>25L≥255、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磨擦。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少于 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 1 规定 W 值的2/3。6、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 3 级;螺距不小于 0.7mm;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外壳净容积V(l)最小拧入深度(mm)最少啮入扣数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