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讨论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讨论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仔细开展煤矿地质讨论,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第二章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 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 4 种类型(表 2-1)。表 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类 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 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 4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