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3 新煤电公司安全“体检” 自查自改情况表 矿长签字: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容与依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检查人签字一、证照情况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与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0 条、第 21 条的规定,与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2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地测科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4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的规定。无二、机构和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第 24 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无2防突机构与人员配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4 条、第 27 条规定。防突科3防治水机构与人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2 条地测科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容与依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检查人签字员配备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3 条规定。4防冲机构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 条规定。不涉与5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9 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11 条、第 13 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32 条的规定。安监科、防突科6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在有效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5 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个别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未持证上岗在办理书期间,与时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