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涉水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1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 号〈2024 年 8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199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 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 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交通部[84]交海字 17 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 15 号〈2024 年 3 月 24 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24]145 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水利部、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第 15 号令)《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 4 号〈1994 年 6 月 9 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119 号〈1993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号〈1988 年 6 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 66 号〈1996 年 5 月 15 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2 工作要求 2.1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应及时与地方水利、海事、航道、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做好涉水工程审核和验收申报工作。 2.2 取水许可 2.2.1 取水许可预申请 2.2.1.1 在可研编制前,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甲级)的单位编制工程取水“水源论证报告书”。 2.2.1.2 在编制取水水源论证报告书时,项目公司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初设总说明及工程总平面图(取、排水水工建筑物位置)(2)温排水模型试验成果 (3)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部份成果(4)相邻取水用户的承诺函 2.2.1.3“水源论证报告书”按级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2.2.1.4 通过评审后,项目单位填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预申请”,经市、省、长江委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 2.2.2 取水许可申请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填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