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LGJ116-93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施行日期:1994 年 1 月 1 日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总院 关于颁发 DLGJ116-93《火力发电厂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电规发(1993)25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电力建设进展的需要,我院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现批准颁发 DLGJ116—93《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院。 1993 年 9 月 22 日 1 总则 1.0.1 本规定为实施《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热工自动化部分的补充和具体化。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力发电厂 220~2000t/h 燃煤粉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纯燃油、气和流化床式锅炉,也不包括防止锅炉内爆、液态排渣炉的防氢气爆炸等内容。 1.0.3 制粉系统的防爆只涉及与燃烧直接有关的部分,不完全包括制粉系统监控设计的内容。 1.0.4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宜采纳通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5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采纳可靠性高的设备和成熟的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经过试用和考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纳。 2 应用功能 2.0.1 完整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包括下列功能: (1)锅炉炉膛吹扫及燃油泄漏试验; (2)锅炉点火; (3)锅炉火焰监视; (4)锅炉炉膛压力(正、负压)和灭火保护,以及主燃料跳闸; (5)燃烧器控制。 2.0.2 容量为 220t/h 及以上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炉膛吹扫功能;容量为 1000t/h及以上锅炉还宜具有燃油泄漏试验功能。 2.0.3 容量为 220t/h 及以上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锅炉炉膛压力(正、负压)保护、锅炉火焰监视及灭火保护功能。 容量为 670t/h 及以下锅炉,可采纳全炉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容量为 1000t/h 及以上的锅炉,宜采纳基于单个燃烧器的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 2.0.4 锅炉至少应具有“就地点火”功能;容量为 670t/h 及以上锅炉,还应具有“远方点火”功能;对具有燃烧器控制功能的锅炉,还应设置“自动点火”功能。 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点火功能时,控制室内应具有选择点火方式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