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29-96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1.0.2 本规适用于燃煤的 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与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与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 的规定。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②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实行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与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与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实行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装修应采纳不燃烧材料。2.0.6 集中控制楼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纳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与隔墙应采纳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 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2.0.9 当屋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2.0.10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