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 2024〕24号)的要求,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这对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创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以下简称漳村煤矿)的委托,我讨论所(山西正诚矿山安全技术讨论所)对其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评估。为了高质量地搞好该矿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我讨论所严格根据国家和省(厅)、局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确定项目负责人、评价人员,组成项目评估组,深化该矿,对其地面和井下各生产系统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和资料收集,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4〕56 号)文的要求,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选用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价方法,对可能引发矿井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和分析,并针对矿井存在问题,就提高矿井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安全风险和预防事故发生,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通过评估组数次复评核实,编制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一章 安全评估依据和程序第一节 安全评估依据一 、安全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 年 8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 年 10 月 11 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 10 月 30 日劳动部第 4 号令发布)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