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新 开府办发﹝2024﹞号 XX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 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XX 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XX 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落实各乡(镇)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 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2024 年促进农业稳定进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4﹞3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24﹞6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24﹞11 号)有关要求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XX 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协议书》及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 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24﹞212 号)文件。 第三条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为县直相关部门 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为 XX 县区县域内农村地区。 第四条考核原则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重点突出、 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依据《XX 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 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 100 分。 第六条考核程序包括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 民政府自查和 XX 县区人民政府考核。 1.自查。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比《XX 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 3 月 5 日前将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上一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落实情况上报 XX 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 3 月下旬组织考核 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XX 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