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批准实施〈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州政[2024]14 号)收悉。经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你州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进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第四条 对于拟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 10 个工作日之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并仔细听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第五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第六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1 年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