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2024 年)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法律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计划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职高对口招生。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与教育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养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用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育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讨论;做好人才需求和培育的预测工作;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建设和进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录用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进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进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