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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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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的环境、公共序等提供相应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县(含县级是、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共商、物价、环保、建设、电力、电信、邮政、计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形状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与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纳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不得少于 3 个。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普通住宅规模在 3 万平方米以下,县级市的普通住宅规模 2 万平方米以下,县城普通住宅规模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或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舞其它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采纳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规划、设计新建物业时,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不少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 3‰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最多不超过 200 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或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和各项共用设施,物业区域的供水、供电实行一户一表。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监督下对前期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 30日,办理有关手续,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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