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选调生选拔培育管理办法 (鄂组发[202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和加强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育锻炼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的往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源头,重点是培育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育高素养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选调生选拔、培育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三)重在培育、大胆使用原则;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 选调生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人 社、教育、编制等部门参加,根据规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调 第六条 选调围主要为高等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已满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以与其他需要纳入选调围的对象。第七条 选调计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 30%;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第八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作风正派,品德端正,群众观念强,热心基层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进展潜力大。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25 周岁以下,硕士讨论 生 28 周岁以下,博士讨论生 32 周岁以下;在基层工作满服务期的往届生,大学本科生 28 周岁以下,硕士、博士讨论生 32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调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举和资格审查。实行个人自愿与组织推 荐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报名,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对象参加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根据选调工作需要,面对知名高校或特别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