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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民族的刑法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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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民族的刑法制度探究 本文作者:申艳红 两千多年来,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在漠北大草原相继兴起并建立了许多政权,他们以其强大的势力对中原王朝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他们的活动在历代中国王朝的文献中都有记载,虽有不少记载,但他们的制度文化,特别是他们的法律制度等,记载很少。这除了因为当时中原人不太了解他们的情况外,也有他们自身的原因,即由于游牧经济本身具有的分散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及其它原因,游牧民族的制度文化不易完整保留下来,往往是每出现一个新的民族政权,他的制度文化几乎是从头开始的。虽然如此,但因为他们的生产力和经济进展水平基本相同,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基本相似,所以他们在不同时期所建立的民族政权,有着极其相近的制度文化特征。 本文试图对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制度文化中的刑法制度的共同特点进行尝试性的探究。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军事领主制政权,多处于阶级社会的初级阶段。这种社会总体上都是礼俗纯朴,刑禁疏简,但是这类政权的统治者却普遍重视刑法在建立和巩固民族政权中的强大作用。从总体上看,他们的刑法制度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第一,这类政权一般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系统的成文法律或典章制度,最高统治者、可汗、部落大人、大王都口含天宪,他们的谕令、敕训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对国家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反可汗等的谕令,便构成了论死的重罪。 如乌桓的法律规定违大人言者,罪至死,大人的命令,部众莫敢违犯。¹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在征战过程中,为加强军队战斗力,在不同场合颁布的若干禁令,以后经过不断的积累,汇合编纂,而成为蒙古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大扎撒,宣布违反大扎撒的人,要处以死刑,即违反可汗口谕者,处死 º。满族最高统治者努尔哈赤统一各部,建立起国家之时,就定国政宣布严禁作乱、窃盗、欺诈,违者重罪处死»。随着专制王权的进展,谕令便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臣民必须凛遵的最高权威。第二,刑罚内容简单,罪名不作细分,刑罚上轻重分辨不明显。例如:羌族部落内部,杀人偿死,无它禁令 ¼。匈奴法中规定,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扎,大者死 ½。对犯罪轻重的认识与分辨没有详细规定,完全依靠传统的文化观念,用以往的断案惯例和掌权者的主观意志来作裁决。突厥法中其刑法、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绊者皆死¹。吐谷浑刑罚简略,杀人及盗马者死。º 这种把盗马与杀人、反叛等重罪同处以死罪,是将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上升到对生命的侵犯同等的重视高度,对杀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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