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纳税评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国税系统内全面推行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评估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暂行办法》,法律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和方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六个环节。对象确定、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以及评估处理环节由县(市、区)局数据分析中心负责。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组)应当协助数据分析中心对所辖纳税人进行综合纳税评估。评估复核工作由市局、各县(市、区)局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评估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第三条 数据分析应用评估各环节所采纳和产生的表证单书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法律规范的数据分析应用评估信息资料管理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按职权信息共享。第二章对象确定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 CTAIS 数据分析确定和其他信息来源确定二种。第五条 CTAIS 数据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是指数据分析中心在收到市局下发的《数据分析异常情况汇总表》和《企业数据分析表》并分发给税收管理员(组)进行日常管理分析后,在对税源管理部门汇总提交的《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异常信息分析意见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员(组)的初步分析意见,结合指标异常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案头分析,选择一定数量疑点严重的纳税人确定为综合纳税评估对象。数据分析中心也可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汇总提交的日常分析意见表之前,提前对当期指标异常汇总表和评估数据分析表进行分析,初步筛选当期开展纳税评估的对象。第六条 其他信息来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税务检查、审批事项核查(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各种资格的认定、年审、取消,减免退税审指以及税前扣除或损失确认事项审批等)、各种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或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已知的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各种管理规定或政策规定的财务处理或申报情况的纳税人,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上级国税机关以各种形式直接指定对某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的,也属于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第七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综合评估对象后,应逐户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汇总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