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职责和工作 一、清算组的成立1、 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 15 内成立;2、 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3、 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4、 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清算组的地位1、 法院领导清算组(1) 成员由法院指定;(2) 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3) 清算组的决定 XX 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2、 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3、 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三、清算组的职责 X 围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与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1、 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2、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 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4、 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6、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7、 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8、 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与外在财产;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10、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1、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12、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13、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14、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15、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16、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与破产费用支出。17、 编织破产财产目录;18、 发现重大问题与时向法院报告;19、 出具破产原因报告;20、 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21、 法律、法规给予的其他职责。四、清算组的具体工作1、 破产企业的接收(1) 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2) 财务接收;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等,移交时由法院监交,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清算组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3) 资产接收;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