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的目标 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受理依据: 1.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1号令) 2.省国资委《关于印发〈XX 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24〕1 号)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24]73 号)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24]74 号)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24]72 号) 6.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24]78 号) 受理范围:省属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申请。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会计政策重大更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 2.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2)清产核资报表;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4)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或监事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2.省国资委批复同意;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4.企业组织开展财务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等工作,并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溢进行经济鉴证;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6.省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7.企业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账务; 8.企业与资产承接公司办理核销资产的移交手续。 办理时限: 1.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的批复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