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容:(一)拆迁围、方式、期限;(二)拆迁围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