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分类达标创建标准(I 类)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建筑所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场所设置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单独建造或附设在建筑物内单独的房间内。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得与其他功能用房合用。第三条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四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也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大小应满足相关控制设备的摆放和操作要求。第六条 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信设施、灭火器、应急手电、防毒面罩、消火栓扳手、消防斧等装备以及公共区域和重要设备用房的钥匙。列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单位条件允许的,还应配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便于开展“户籍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无关的杂物。人员配置第十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负责。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应少于 6 人,且均应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再学习、再教育,并鼓舞考取更高级别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其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三)负责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做好检查、操作、记录等工作,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四)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常常性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警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根据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六)自觉保持消防控制室干净,严禁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堆放杂物。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