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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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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打印本页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熟悉) 一、征税围(税目)--有 11 个税目。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自 2001 年 5 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 年 6 月对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容与增值税规定一样。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 1]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 元,另付设计、改装费 30000 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 元 B.240000 元 C.250800 元 D.280800 元 [答案]B 二、销售数量规定为: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例题 2]某酒厂 2024 年 5 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 1 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 3.8 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答案]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 元=0.1(万元) [注:1 吨=1000 公斤=2000 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四、计税依据特别规定(关注客观题)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围:七个税目(十一个税目中,除酒与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四个税目外)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例题 3]某烟厂 4 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 8.5 万元,本月生产领用 80%,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 2 万元,期末库存烟丝 12 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 A.6.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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