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24]154 号QSF—2024—700004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进展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与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围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与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容与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基准价根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当实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