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效率,法律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加强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推广应用的基于中国电信“全球眼”远程视频监控运营平台的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通过组建专网化、多节点的电子传输渠道,将分散、独立的远程图像采集点进行联网,解决跨地域的视频监控问题实现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的统一监控、统一存储、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二、职责分工第三条 由省局综合业务处、各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处室、杭州机场办以及各分支局业务领导组成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法律规范应用。第四条 由省局综合业务处牵头,各分支局信息化建设相关负责人参加,组成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技术保障小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规划和技术支持工作。第五条 由省局各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处室牵头,杭州机场办及各分支局主管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参加,分别组成各专项的视频监控应用推广小组,负责相关行业或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的推广部署工作。第六条 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视频监控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布置及监督落实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中应确定视频监控系统联络员一名,负责沟通协调及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第七条 省局综合业务处负责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整体方案设计和总体协调工作;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网管监控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视频监控场所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的通报和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总局、省局有关规定要求。第八条 省局各业务管理处室负责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选定适合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业或场所,针对每一类视频监控对象制定相应的视频监控业务法律规范,指导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建设和应用;负责从业务必要性、管理有用性、监控过程合理性角度对视频监控场所的建设进行审核;负责管理并监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第九条 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负责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推广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符合条件安装视频监控的企业或场所,组织、督促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