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容解释5 月 28 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条例》的基本认识:城乡空间是资源,《条例》是实施空间资源公平、公正配置,保证经济、社会、自然和谐可持续进展的在浙江的基本母法,突出城乡规划资源性、综合性、社会性、公共性、可持续性,强化对规划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约束。1、城乡规划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作用 第四条(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与生活品质;(二)工业污染与生活品质;(三)特定的空间布局是政府实行二次分配(公共财政)、缩小贫富差距的手段;(四)城市空间是城市政府进行经济、社会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最重要的资源。2、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重在目标:主要在于对一定阶段重要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和服务质量等的目标总量进行平衡,它是提出空间资源需求的主体。 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依据。(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指标:着眼国家战略物资——粮食——安全,对生产粮食的物质基础——土地总量——进行控制。为此,对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在的所有用地指标进行总量平衡。并据此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制。(三)与各部门规划的关系 部门规划提出粗略、大概的空间数量与位置需求,城乡规划就其在城市与乡村空间需求的具体位置(坐标)与周边空间功能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之后予以落实、保障。 总之:部门规划的进展目标是发改委综合平衡的对象,提出的用地指标由土地部门进行总量平衡,具体的空间定位(坐标)与相互关系由城乡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简言之,发改管目标,国土管指标,建设管坐标。3、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