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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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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4-2030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律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对用地性质根据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根据新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第七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 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100015002000 3000无15003000第八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阻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十条 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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