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组成 一关于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界定内幕信息,对于明确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制裁内幕交易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构成内幕交易的一个必备条件。《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含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 68 条)。该规定包括了两层含义:(一)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不问这些信息日后是否会真的实现;(二)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及与交易有关的行为中被利用的(这种交易包括在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交易)。由此可看出,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1)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2)内幕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信息;(3)内幕信息是与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4)内幕信息是对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价格敏感的信息。 《证券法》第 69 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 62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而《证券法》第 62 条第二款中所列重大事件为:“(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动;(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第 5 条所规定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