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的运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传播和进展。在德、日等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地运用的同时,也逐渐在我国刑法界掀起热潮。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纳入该理论,在刑事立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和精髓却渗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中。本文就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体现,重点介绍及评述该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与体现作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适法行为;违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是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内容的传统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而我国的则是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在这样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把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刑事立法必定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合适定位的尴尬局面是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缺乏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故尽管该理论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涵说明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公正裁判的产物,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正需要这种刑法理念,但将其引入我国刑事立法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中还有待理论深化讨论的同时结合刑事法律实务的进展。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一)概念和理论进展。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现如今被日本等国家吸纳和进展运用,在德国却逐渐势微,其原因在这里暂且不提,单就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涵来说,其已在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刑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于减免行为人责任上有了自己独特的体系。德国“癖马案”便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诞生的引子,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假如该行为人在其行为时有条件做出适法行为,但其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则依照相关法律则应当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反,假如其没有条件做出适法行为,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法律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罪责。霍布斯曾在“癖马案”前提出:假如一个人是由于无法抗拒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一个人因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其为了保全自己而不得已触犯法律,那么该人是可以完全获得宽宥的,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近年来,尽管该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实务中难觅实例,但其内容的核心思想和精神已在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得以确立;除此以外,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可以说,虽然该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