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信任的三种类型 摘要:公众的司法信任分为三种类型,威慑信任、制度信任以及认同信任。威慑信任大多建立于陌生状态下,以威慑力为基础,即使公众并不了解司法也会因其威慑力而产生信任。制度信任则是在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对司法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建立的,了解司法运行机制便能够预测司法机关的行为,公众对司法活动出现认可从而产生信任。认同信任则是更高层次的、基于对司法价值的认同而产生的信任。 关键词:司法信任;制度信任;司法公信力 1引言 有一个与司法有关的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当下社会中:轰动性个案引发全民讨论热潮,普通群众与媒体竞相表达审判意见,舆论倒逼司法,法院的正式判决备受质疑。公众对法院判决产生质疑有很多原因,比如朴素正义观与法律职业思维的冲突,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偏听偏信,又比如判决结果与公众心理预期之间的巨大落差,但究其根本是公众的司法信任正逐渐流失。司法信任是司法公信力讨论中常常出现的一个概念,通常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但其本质是对国家司法体制及其运作过程和运作结果的信任。它集中体现了普通群众对于司法的态度,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状况的指标。司法信任表达了公众对司法的自愿信任,强调信任的自发性、主动性,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但也正因其源于主观心理状态,司法信任一旦流失便很难挽回。要挽救公众司法信任的流失,首先需要了解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的根源到底是什么。费孝通先生在描述中国乡土社会结构时,曾提出“差序格局”这个著名论断。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熟人社会中,一个人对他人的信任程度是由以自我为中心呈同心圆形态向外扩散的社会关系结构所决定的,位于最前面的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亲缘关系,其次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地缘关系。传统社会的典型特点是具有封闭性,社会生活较为简单,社会纠纷也易于理解,大多数纠纷可以通过民间力量予以解决。但是随着经济迅速进展与人口大范围流动,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新技术新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分工更加精细,社会纠纷也变得愈加专业、复杂。商业社会与全球化时代下,越来越多的纠纷无法借由民间力量解决,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居中裁判。而传统信任模式又与现代司法活动不相适应,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是如何对司法机关产生信任的呢?笔者尝试对司法信任进行分类———威慑信任、制度信任与认同信任,通过讨论三种信任关系来探究公众建立的司法信任。 2威慑信任:基于司法的国家属性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