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论文 问题总结 分析发现,导致以上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建设方面来讲主要总结以下几点:(一)法律宣传不到位,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现在社会上很少见办公室的白领,甚至金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走出来,尤其是外企,在企业的力压之下,工作是他们的饭碗,假如出现纠纷就是被炒,这就形成了无形的胁迫力,所以法律权益维护的宣传要加大。(二)企业工会法律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现实操作中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所以我们认为,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三)职工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法律不全面。失业后生活无法保障,导致职工为了生计不敢去揭发举报,使得法律的实施、人事部门的监管不能有效地运行下去,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去了可执行力。所以,健全的社会保障法是公众的利益需求。(四)劳动法律本身不健全。劳动法条文中的弹性条款,放大了企业自主决定权,让他们钻了空子剥削职工的劳动时间,猎取最大价值利益。例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在法律救济方面,目前我们的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种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行政监管。但是,保护的力度似乎有些微乎其微,尤其是行政监督检查方面的打击力度不尽如人意,例如劳动法第 85~88 条的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和工会的监督检查规定,内容不详尽,使法律在适用起来泛泛而谈。劳动法第九十条对违法延长工时的处罚,也是规定得比较轻,不具有威慑力。劳动时间变相延长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个人利益问题,而且逐渐进展为一个值得社会广泛关注的生命健康问题。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小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