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事保证制度的立法建议 摘要: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人事保证的明文规定,而人事保证作为实践广泛存在各行各业。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人事保证制度之立法例,在实现人事保证制度于我国大陆的现代化中,在适用范围上应限定在具有私法性质的雇佣关系之内,并只是在一些特别行业和关系重大的职务上,坚持与向弱势倾斜的价值选择,以期实现人事保证关系中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并以此为指导构建我国的人事保证制度。 关键词:人事保证;立法例;人事保证的现代化;立法建议 一、作为实践存在的人事保证制度 人事保证制度,从立法例的角度而言,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称谓,在日本称为“身元保证”或“身元引受”,在瑞士称为“职务保证”与“雇佣保证”,是指于雇佣关系或职务关系中,就可归责于受雇人之事由,致发生损害于雇主时,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之一种特别保证契约。目前,对人事保证制度持何种态度、在立法上作何种安排不仅是一种学术探讨,并已成为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并未对该制度作出规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为人力资源的配置制造了外部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或至少增加了)企业引进人才的风险。这种人才引进风险体现在:第一、公司雇员因“跳槽”或被“挖墙脚”使企业之商业秘密随之外流,通常造成巨大损失;第二、因雇员之业务水平或职业道德问题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常常性,用人不当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时更甚于企业人才流失。故笔者认为,信用危机乃人事保证制度存在之现实根源。人事保证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不罕见。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立法的完善,我国劳动部门明文禁止用工单位收取押金、保证金及担保物品。港资、台资、日资等企业招聘员工时,按他们的惯例要求求职者提供人事保证;大陆用人单位亦纷纷学习这种“先进”的人事管理经验,在分散风险上不甘落后,纷纷要求员工提供人事保证人作为任职条件。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正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情况使人事保证制度的适用空间更加宽阔并呈现出形成习惯之态势。 二、人事保证制度的现代化 就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社会进展政策之侧重、国家法律追求之目标及本国法律文化之承受和认同能力来看,人事保证制度的存在、进展尚具有较大空间。对此若无制度予以规制,劳动市场无序必将导致人事保证在劳动关系中的混乱之虞,并最终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秩序之动荡。我们既要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