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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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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教育的立法与实践徐前权摘 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我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教育工作又是其中不可分割的重要工作。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此项工作的专门规定,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视野、不断创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教育工作进行大胆探究。关键词:流浪未成年人 特别教育 立法 实践《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标志着我国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制度替代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权保护制度进步的重要体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我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教育工作又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救助管理办法》出台比较仓促,不仅在很多方面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缺乏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的特别规定,更没有对其进行特别教育的专门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科学分析流浪未成年人各方面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究、勇于创新,开创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教育的理论讨论和实际工作的新局面。一、正确了解、科学分析流浪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首先是未成年人,他们同样是祖国的花朵,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我国未成年人的一个特别群体,由于种种原因,离开父母、离开家庭、离开家乡,在社会上漂泊、流良。在流浪的过程中,他们风餐露宿,受尽了折磨和苦难,饱尝了艰辛和打击,感觉了鄙视和冷漠,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他们的正常心理,使他们养成了许多不良恶习,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为了生存,他们还常常去偷去抢。他们还时常被人利用,拉帮结伙,去实施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他们既是受害者,也是侵害者。为了深化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况,我们曾对湖北省荆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2000 年至 2024 年救助(收容遣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良乞讨未成年人(一般指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共 708 人进行了分析。现选出几项分析结论介绍如下:[1]1、流浪原因。在统计的 708 人中,流浪原因有家庭贫困、父母离异、走失、受拐骗、家庭暴力和违法等,分别为 334 人、87 人、86 人、80 人、71 人和 50 人,分虽占 47.18%、12.29%、12.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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