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纳 1980 西安坐标系和 1990 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纳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和 1972 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二编 规划编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法律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总体规划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进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第十二条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讨论: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进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进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进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讨论城市进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进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纳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进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讨论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进展条件,讨论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