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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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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强制执行的案件呈大幅度增长,而目前由于法院内部所设立的执行机构以及执行制度、方式存在弊端,强制执行的立法滞后,再加上外部的执法环境等原因,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现状形成的主要因素,乃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所致。改进和完善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因素,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拟就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存在的弊端,看对如何改革执行机构、完善强制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力度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及设想。 一、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制度及方式存在的弊 首先,目前法律对设置执行机构重视不够。一方面,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问题,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只是一个选择性法律规范,似乎执行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机构;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给执行机构确定一个法定的称谓。这与法律对审判组织的态度相比,有一种明显的厚此薄彼之感。目前,我国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虽然都设立了执行庭,但平级法院执行庭之间,业务联系性差,上级法院执行庭对下级法院执行庭的指导、监督作用也甚微。根据我国现行的法院财政体制,法院的司法经费来自于本地政府财政,为此,本地法院设置的执行庭当然地被当成本地政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当本地法院执行庭在执行工作中,一旦遇到与本地政府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会受到本地政府的干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由于本地法院执行庭受制于本地政府,因而完全无力抵制这种行政干预。另外,当案件需要到异地委托执行时,外地法院执行庭由于同样的原因,或有托不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现象是导致法院委托执行效果差的主要原因。 其次,目前我国法院执行员的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组织保障,这也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相对影响了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挫伤了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免一般没有手续,随意性大,很不严肃。而审判员的任命不仅需要组织部门的考核审批,还需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审议通过,不经法定程序,不受撤免。表现出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不如审判员的现象。然而目前执行工作比审判工作更加艰巨复杂,不愿干执行工作,是法院内部人员存在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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