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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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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讨论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讨论作者:刘锟鹏内容提要: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这一课题作为民事侵权责任讨论领域的一部分,少有文章对之进行分析;然而,就司法实践来说,该课题所涉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实有讨论之必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中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监护人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等问题的分析,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应予完善;完善的途径为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民法的有关规定,以未成年人有无识别能力作为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标准,建立监护人的免责制度,同时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其通过公平原则求偿的救济措施;明确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以及监护人以外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的责任。· 一 引论据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来呈上升趋势,与之相关的未成年人民事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此种现象,乃由于社会不断进展,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日益增加所致。因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成长阶段,思想不成熟,未达至普通人的智识水平,情况特别,且其为日后社会进展之主体,故有特别保护之必要;同时,受未成年人侵害的受害人同样需要法律救济,始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二者之间,孰轻孰重,显系重大问题,各国民法对此均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亦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但该法制定于一九八六年,时至今日,期间虽短,但恰为中国社会急剧变型时期,社会生活、思想观念、立法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此项规定是否还能适应现代社会之进展,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亦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值探讨。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检讨,结合审判实践,同时借鉴其它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期能了解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基础,对民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未成年人侵权问题之立法提出建议。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分析检讨关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I.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II.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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