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中国基层官员民主选举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建议 提要:关于基层官员民主选举中的提名程序问题,既重要又复杂,实践中常常遇到种种难题,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之缺乏严谨有效的法律规范,学术界过去因该问题太具体、操作性较强对之缺乏必要的理论关注。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完善我国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程序做了集中的理论思考,如,为什么需要设立提名程序,提名程序与选举、宪政过程的关系,如何完善提名程序。文章认为,完善提名程序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最后,本文对法律规范我国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程序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一、现行选举法律规定及基层选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于我国目前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①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在选举基层官员时,提名机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0 人以上人大代表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候选人。主席团提名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 21 条)。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一般应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应进行差额选举。假如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先预选以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行选举(第 22 条)。选举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第 20 条)。(县乡两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确定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的得票顺序,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程序同第 22 条的规定(第 24 条)。补选两级领导人员的正职、副职,候选人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 25 条)。 比较县乡两级与省市两级甚至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其提名权主体与提名程序大致相似。有权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的合法主体是两个,一是本级人大主席团②,一是相当数量代表的联名提名。根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主席团是由县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