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刑事赔偿决定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蒋开强,男, 申请人:蒋国吉,男, 申请事项: 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申请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返还申请人被非法扣押的财物(包括手机、钥匙、眼镜、衣物)。 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8 月 24 日,申请人蒋开强与蒋国吉吃完午饭后,于下午 2 点半许到达四方煤矿,换完衣服正准备上班,听一起工作的矿工说外面正在打架。后来才得知是四方煤矿的彝族工人和当地的煤矿工人因纠纷而起的打斗事件。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既不知道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更没有参加打架过程。2024年 8 月 26 日,申请人蒋开强被邻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损害罪刑事拘留。2024 年 8 月 27 日,申请人蒋国吉亦被邻水县公安局以同样的理由刑事拘留。2024 年 9 月 16 日,申请人蒋开强、蒋国吉涉嫌故意损害他人一案因证据不足,经邻水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改为取保候审。由此,申请人蒋开强被邻水县公安局非法拘留 21 天,申请人蒋国吉被非法拘留 20 天。此外,申请人蒋开强被拘留期间,邻水县公安局坛同派出所非法扣押了申请人的手机一部和钥匙,邻水县看守所代为保管的申请人眼镜、衣物至今尚未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邻水县公安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便对申请人进行拘留,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7 条 (一)之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外,邻水县公安局坛同派出所在不具备任何事实和理由的情形下,便扣押了申请人的手机、钥匙,于法无据,属非法扣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8 条之规定,违法对财产实行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赔偿。邻水县看守所在申请人被非法拘留期间的代为保管的眼镜、衣物也应当返还。 特依法提出申请,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邻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