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提要资本制度无庸置疑是公司制度的重中之重,因为它不仅涉与公司本身,更与整个公司的进展休戚相关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选择,近来一直存在者法定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之争,不可否认主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呼声似乎更高一些。假如仅从制度方面考虑,此种观点似乎更站得住脚,但对中国这样一个稳中求进展的国家而言,一项制度不仅要满足先进性的需要,更要满足国情的需要。本文从中国的相关社会环境出发(主要是信用和司法两方面)分析探讨法定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进展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正确平衡点的最正确选择。关键词: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 社会环境目录引言1一、法定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三种资本制度的特点2㈠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进展特点2㈡ 横看公司资本制度的自身特点3二、依我国公司进展的环境现状――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寻求最正确的平衡点 8㈠ 我国公司的进展正处于信用短缺的社会环境中8㈡ 司法环境:我国司法制度仍不健全,法官的素养有待提高10三、法定资本制度对我国公司进展的意义14㈠ 减少交易成本14㈡ 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猎取更多的交易机会15参考文献17引 言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迅速加强《公司法》为了适应时代的步伐,其修改显得越来越必要和紧迫。近年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我国 1993 年制定的《公司法》进行了较全面的检讨和反思,该法确立的以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学者们较多的指责。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设立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门槛过高、成本过大;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定位过高,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实质上的保护;过于迷信资本的担保功能,不注重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得制度设计的创新进展等等①。基此,学者们提出改变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确实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值得仔细思考和对待。但是,这并不能必定成为完全放弃现行制度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学者的分析论证主要立足于资本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但鲜有考虑在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社会环境是否适合实行这两种制度。作为总体法律制度乃到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某项具体法律制度是否会被整个制度系统和社会接纳其自身的优越性不足以成为论证其立足于一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