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进展的需要,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1994 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与 1999 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与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建设部、财政部 2024 年以建标[2024]206 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与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与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24]206 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 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 1999 年 4 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 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与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与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与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与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四、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长江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与各入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的港口)与长江干线港口(千吨级与其以上泊位)的建设工程,对于非港口建设的其他水工工程,也可参照使用。五、本规定与《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