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法律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4]30 号)等法律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第四条 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Ⅰ、Ⅱ类治超检测站实行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实行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第六条 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法律规范运行的原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