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24〕315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12 月27 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有投资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与《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24]36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五条 中央托管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其它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设区市建设...